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我国先后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确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实践中得到坚持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宪法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到有力的推进,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产生、职能、活动以及监督等,保证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整个国家机构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转,国家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推进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城市的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有力推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实施,为香港、澳门施政、立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促进了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国家法将党和国家关于对台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方针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反对和遏制“”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挥着重大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我国先后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确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实践中得到坚持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宪法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到有力的推进,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产生、职能、活动以及监督等,保证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整个国家机构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转,国家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推进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城市的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有力推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实施,为香港、澳门施政、立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促进了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国家法将党和国家关于对台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方针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反对和遏制“”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挥着重大作用。
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基础法律规则。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法律相继出台,为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合同法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等规范了特定领域内的市场行为。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在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发展进行适度宏观调控。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为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促进了中央银行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2001年以来,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文化事业的法律不断完善。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范、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社会保险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对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制定了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防法、海关法、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房地产管理法、体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等社会管理法律,促进了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各个领域健康发展。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维护了社会稳定,加强了人权司法保护。
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不断完善。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等,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总结和确认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新成果,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